乘客票據合同
(包括拒絕承運政策,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
致乘客的重要通知
本乘客票據合同僅適用於主要居住地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客人。 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不是香港,請訪問 HTTPS://WWW.ROYALCARIBBEAN.COM/GUEST-TERMS/ 確定適用於您的乘客票據合同或預訂條款和條件。 有關“主要居住地”的定義,請參閱下文第2.j條。
您的乘客票據合同包含了對乘客權利的重要限制,您需仔細閱讀本票據合同的所有條款。您明確同意本票據合同中的條款並同意和理解自預訂之時起至遊輪航程結束後,您將受本票據合同條款約束。您同意承運人可以變更、修改和更新本票據合同的條款,在此情況下,承運人應盡合理努力通知您或您的旅行代表,並且您同意受任何相關變更或修改約束。
您應特別注意並仔細閱讀及理解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因為該等條款對您就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以及行李和個人財產遺失或損毀而向承運人、遊輪、相關實體及其管理人員、代理人和員工及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賠的權利有重大限制,包括索賠和訴訟的時效和管轄、適用法律、仲裁、集體訴訟和對物法律程序。
如果您是預訂者,你還應該特別注意仔細閱讀並理解第16.a項條款,以了解您作為領隊乘客的責任。
1. 介紹
就本協議項下的遊輪航程和遊輪觀光,本協議規定了適用於遊輪乘客(定義見下述第2.i條)和遊輪承運人(定義見下述第2.b條)之間關係的條款和條件。除非本協議另有其他明確規定,本協議將取代與本協議事項、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相關的任何其他書面或口頭聲明或協議,但遊輪經營人為符合國際郵輪協會(下稱“郵輪協會”)的會員要求而採用的國際郵輪協會乘客權利法案(下稱“郵輪協會乘客權利法案”)的條款除外。 如本票據合同的規定與預訂時有效的郵輪協會乘客權利法案的規定直接衝突,則以郵輪協會乘客權利法案為準。
無論乘客是否簽署了本票據合同,只要其購買或使用本票據合同,乘客均會被視為已代表自己、及其他所有在本票據合同項下的遊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隨行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本票據合同項下的同行客人)同意受本票據合同條款和條件之約束。除此之外,乘客承認其可從產品手冊、網址 www.RoyalCaribbean.com.hk 或旅行代表獲取(如適用)相關的條件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某些付款條款如最低訂金要求及到期付款日條款,並同意遵守該等條款和條件。若上述手冊或網頁資料與本票據合同的規定出現了任何衝突,除非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以本票據合同之規定為準。乘客可隨時通過網址 www.RoyalCaribbean.com.hk 索取最新版本的乘客票據合同。
2. 定義
a. “協議”或“票據合同”指本票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您因本遊輪航程/遊輪觀光而需支付的遊輪票價。上述所列的事項將共同構成乘客和承運人就遊輪航程/遊輪觀光而達成的全部協定。
b. “承運人”包括:(i)遊輪或任何替代船舶;其小艇或船隻;和(ii)遊輪經營人、所有人、經理和租船人。
c. “遊輪航程”指本票據合同涵蓋的特定遊輪航程,其可能被變更,且應包含遊客在登船或離船的時間段以及遊輪靠港後遊客在岸上的時間段。
d. “遊輪觀光”指由承運人正式公佈並提供的綜合度假產品,包括適用的遊輪航程和相關的陸地遊項目。
e. “陸地遊”指遊輪觀光中所包含的陸地遊覽項目,該陸地遊項目可在遊輪航程首次登船之前提供,也可以在遊輪航程完成並離船後提供。
f. “領隊乘客”指為自己和/或預訂名單上一名或多名乘客發起的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預訂的乘客,無論是領隊乘客直接和承運人預訂或通過旅行代表預訂。領隊乘客通常是預訂名單上的第一位乘客。
g. “陸地遊經營人”指任何遊輪觀光的陸地遊部份的經營人。
h. “經營人”指下述第21條中所列的實體。
i. “乘客”、“遊客”或“您”指在票據合同下出遊的所有人員及受其監護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員的各自繼承人和代理人。
j. “主要居住地”指您在預訂遊輪時主要居住的國家或地區。這將由您、領隊乘客、您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在進行遊輪航程預訂或在線辦理登船手續時註明。
k. “交通工具”指陸地遊經營人為陸地遊而提供的有軌客車、巴士及其他任何交通或住宿工具。
l. “旅行代表”指承運人授權的任何第三方經銷商,以推廣和銷售本協議所涵蓋之遊輪航程。
m.“遊輪”指由營運者所有的、承租的或運營的且乘客用其出遊或針對其提出索賠請求的船隻,以及為履行本票據合同而使用的其他任何代替船隻。
3. 船票費用條款
a. 船票費用。“船票費用”指乘客為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支付和/或應付的金額,包括遊輪交通費、食宿費、普通遊輪食品和娛樂費。船票費用不包括酒精飲料、特定的茶和咖啡飲品、新鮮或冷榨果汁、能量飲料、Spa護理和沙龍服務、健身課程、精選收費餐飲和娛樂、網絡服務、岸上短途觀光、攝影服務、電子遊戲中心、電話、洗衣服務、手機衛星連接、旅遊保險、醫療保險、行李保險、醫療服務、岸上費用或接送、機票、或酒店住宿(除非包含在遊輪觀光中)、或您產生的任何其他雜費或支出等。船票費用亦不包括:(i)港務稅費、(ii)任何燃油附加費、(iii)服務費,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此條所列並非詳盡無遺,可能會適用額外的除外情形或費用。
b. 稅金、費用和港口費用。稅金、費用和港口費用(合稱“港務稅費”)包括政府或準政府當局向承運人徵收的費用、收費、成本和稅款,以及與遊輪在港口或港灣航行、運營或存在有關的第三方費用和收費。舉例來說(但不限於),稅費可能包括與移民有關的費用、乘客人頭稅、碼頭費、停泊費、檢查費、引航費、運河通行費、航行費、環境影響費、與獲取政府規定的碳排放配額有關的費用、或與停泊、裝卸、行李處理或儲存及保全服務有關的費用。
c. 燃油附加費。在遵守本條條款的情況下,承運人保留徵收燃油附加費(下稱“燃油附加費”)的權利。承運人可在預訂時或其後於航行前任何時間徵收燃油附加費。如果在預訂時徵收燃油附加費,承運人將在其網站和乘客的預訂確認上顯示燃油附加費金額和頻次(或代表前述的固定價格)以及船票費用、港務稅費和服務費。如果在預訂後的任何時間徵收,在(i)西德克薩斯中質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Fuel)的收盤價格超過65.00美元/桶;或(ii)紐約商品期貨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Stock Exchange)亨利港(Henry Hub)天然氣現貨價格超過3.00美元/百萬英熱單位時,承運人可對每位乘客每天徵收最高12.00美元(或預訂貨幣的等值金額)的燃油附加費。承運人可自行決定要求乘客在登船前預付燃油附加費,或在航行時將此等費用計入乘客的船上消費帳戶。乘客拒絕或未能預付任何燃油附加費可視為乘客取消。
d. 服務費。承運人向每位乘客收取一定金額的服務費(下稱“服務費”),此費用自動計入乘客的船上消費帳戶。如在某些情況下乘客在行前已經預付了服務費,則該等服務費將不再計入乘客的船上帳戶中。
e. 錯誤更正。如果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已預訂,但透過任何網站、承運人銷售人員、旅行代表或任何其他來源列出、報價或宣傳的遊輪票價不正確或不可用,該等不正確或不可用的原因是電子錯誤、印刷錯誤、人為錯誤或任何其他錯誤導致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以非承運人預期的數量或金額售出、上市銷售、報價或宣傳,則承運人保留糾正錯誤票價的權利,要求乘客支付正確的預期金額、將乘客安排至遊輪上其他艙室、或取消本協議並全額退款。為免疑惑,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無義務履行因錯誤而導致的任何預訂,或在此情況下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f. 促銷船票價。承運人提供促銷船票價格(或其他優惠),可能會修改第8條中規定的取消條款、設定最低客艙入住率要求、要求支付不可退還的訂金、或縮短船票價格的支付期限。對於以最低入住率為條件的船票價格,一間客艙內一名或多名乘客的取消可能導致承運人根據取消時的現行費率對其餘乘客的船票價格進行調整,並收取單房差(如有)。對於需要支付不可退還的訂金的船票價格,該等訂金應在預訂時立即到期應付,且在乘客支付後任何時間均不予退還。具體以促銷條款為準。
g. 船票相關費用的支付和退款。乘客同意按照付款要求就其預訂支付相關費用,並遵守取消政策。如未能及時全額支付一間客艙內所有乘客應付之費用高,則整個客艙的預訂可能會被取消。
h. 船上費用支付。乘客進一步同意在遊輪巡遊結束前全額支付乘客、或承運人代表乘客產生的所有娛樂、商品和服務費用,承運人保留收取該等費用的權利。
4. 行李、財產和責任限制
a. 行李限制和禁止物品。每一成年乘客允許攜帶上船並辦理登船手續的行李僅限於本次遊輪航程合理所需的衣物和個人物品,包括手提箱、行李箱、旅行袋、背包、手提包、含衣物的衣架、化妝品和類似物品。在任何情況下,在上船、辦理登船手續或岸上遊活動之時,任何乘客均不得攜帶任何非法的管制物品(包括醫用大麻)、煙火、活生動物(但以下第13.e條中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武器、軍火、爆炸物品、其他危險物品或任何其他相關法律或承運人政策禁止的物品。在中國境內和到訪的許多司法管轄區、以及在遊輪上的任何時候、碼頭、岸上短途觀光期間或遊輪航程的任何其他環節,大麻(包括醫用大麻)的持有和/或使用以及任何非法藥物的持有和/或使用均被嚴格禁止,無論是否有任何其他法律允許使用或持有大麻。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的乘客可能會被舉報至執法部門或海關當局、被逮捕或起訴攜帶危險物品、任何形式的大麻或任何非法藥物或受管制物品登船的乘客也將被要求立即離船或拒絕登船。 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乘客均無權主張退款、損失、不便或補償。 如果對是否允許攜帶某物品或物質上船有任何疑問,乘客有義務在遊輪航程前聯繫承運人。對於乘客所攜帶的任何物品,若承運人認為其不符合相關要求,則承運人有權拒絕乘客將該物品攜帶上船或攜帶至任何交通工具。
b. 行李滅失或損毀的責任。承運人無需對乘客行李中的乘客財產或其他形式的乘客財產的任何遺失或損毀負責,除非承運人對該滅失或損毀負有疏忽責任。對於在任何航空運輸或陸上運輸過程中乘客財產所產生的滅失或損毀,其責任均應由該等運輸服務的提供商單獨承擔,並適用相關責任限制之規定。
c. 財產丟失或損毀的責任限制。無論法律或本協議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在遊輪觀光過程中的岸上遊部分乘客所出現的任何財產滅失或損毀,承運人就此承擔的責任限定於每位乘客300.00美元。無論法律或本協議中另有其他任何規定,對於在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中的遊輪航程部分)中乘客的財產滅失或損毀,承運人就此承擔的責任限定於每位乘客300.00美元,除非乘客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聲明該等財產的真實價值,並支付該等超過300.00美元價的百分之五(5%)的費用。在該等情況下,承運人的責任應限於其真實申報價值,但不超過5,000.00美元。
d. 攜帶物品限制。承運人不保證乘客可將任何營生用品、家用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器具及傢俱)、易碎物品或高價物品、貴金屬、珠寶、文件、可流通票據或其他貴重物品作為行李進行攜帶。每位乘客承諾不會將上述物品放置在任何容器或箱櫃中作為行李交付承運人,若乘客違反此承諾將該等物品交付承運人,則免除承運人對上述物品滅失或毀損的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均無需對乘客行李或財產的正常損耗承擔責任,且無需對其珠寶、現金、可流通票據、攝像設備/電子設備、醫療器具或娛樂設施、牙科硬件、眼鏡、藥品或其他貴重物品的遺失或損毀承擔責任,除非乘客已將上述貴重物品在遊輪上交付給承運人保管且由承運人出具代保管證明(陸地遊經營人不接受對貴重物品的寄存)。承運人所保管的任何貴重物品如丟失或損毀,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將不得超出上述第4.c條中規定的賠償限額。
5. 公共健康; 醫療護理; 其他個人服務; 知悉接受風險
a. 建設咨詢私人醫生。我們鼓勵乘客與其私人醫生討論旅行和參加船上及岸上活動的可取性。
b. 可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基於海上旅行的性質以及所到訪港口的限制,遊輪上及所停靠港口能夠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可能會有所限制或遲延;此外,承運人可能無法在遊輪海上航行期間或在遊輪航行過程中停靠的所有港口,為乘客提供緊急運送就醫服務。
c.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若乘客在船上或船下接受任何醫護人員或獨立承包商提供的醫護服務,則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均應由該乘客自行承擔。承運人在遊輪上或遊輪外為本船乘客所安排的任何醫護人員,均僅是為了便利乘客之目的而提供的,該等醫護人員直接為乘客提供服務,不應被視為是在承運人的控制或監管下提供服務,因為承運人並非醫療服務提供者。同樣地,本遊輪、交通工具或其他地方的任何特許服務專案(包括但不限於禮品店、SPA、美容沙龍、藝術品展、攝影服務或正裝特許經營店),均是獨立承包商式由獨立承包商自行營運,提供該等服務僅是為乘客便利之目的。儘管承運人有權就上述服務的安排收取費用並獲取收益,但上述所有人員或實體應被視為是獨立承包商,而並非是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行事。對於該等人員或實體所提供的任何醫護服務、疏於提供醫護服務、診斷、誤診、實際或被指控的治療失當、建議、檢查或其他服務,承運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遊客承認:本遊輪上的美髮化妝師、美甲師、藝術品拍賣人、禮品店工作人員、SPA工作人員、婚禮規劃師及提供其他商品和個人服務的提供者均為獨立承包商的員工,承運人無需對上述人員的任何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d. 醫護服務或個人護理服務的付款。乘客應就其在船上或船外所要求或申請的任何醫護服務或其他個人服務支付所有服務費用,上述服務費用包括由承運人墊付的任何緊急醫療護理費或交通費,以及為提供郵輪協會乘客權利法案規定的醫療服務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在乘客無力支付上述服務費且承運人代其支付了該服務費後,乘客應就該代付費用向承運人進行償還。
e. 健康,旅行和風險確認。乘客確認、理解並接受,在遊輪上、碼頭和登船區、或在岸上活動和/或往返遊輪期間,乘客或其他乘客可能會接觸到傳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流感、COVID-19、感冒和諾羅病毒等空氣傳播疾病。乘客進一步理解並接受,在大多數人際交往或共用設施的活動中,接觸這些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風險是固有的,是承運人無法控制的,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法消除該等風險。乘客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接受這些風險作為本票據合約的一部分,包括因該等接觸而導致嚴重疾病或死亡的風險、和/或任何性質的所有相關損害、損失、成本和費用。
6. 岸上短途觀光、觀光遊、設施或其他交通
a. 風險承擔。由承運人為乘客安排的或乘客自行安排的在任何種類的遊輪航程/遊輪觀光活動之前、之中或之後的任何交通服務(本遊輪上的航行除外),以及航空運輸服務、岸上短途觀光、觀光遊、酒店、餐館、遊覽項目及其他類似活動或服務(包括所有相關的運輸、產品或設施),均應視為是專為乘客的便利而提供的,且由乘客自行承擔風險。
b. 獨立承包商。此類服務、運輸工具、產品和設施的提供者、擁有者和運營商是獨立承包商,不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儘管承運人就其為盈利而安排或提供銷售的遊輪外岸上短途觀光、觀光遊、酒店、餐館、遊覽項目、陸地遊或其他類似活動或服務可能收取費用或從中獲利,但承運人不承諾監督或控制該等獨立承包商或其員工,也不維護其運輸或設施,且對其適用性和安全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因獨立承包商的作為、不作為或疏忽而在遊輪或交通工具上或之外而給乘客造成的任何損失、延誤、不滿、損傷、傷害、死亡或其他任何損害,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另見下文第19條。為免疑惑,乘客可能經旅行代表購買的任何岸上短途觀光或其他服務應遵守旅行代表與乘客之間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在岸上短途觀光或此類其他服務中乘客遭受的任何損失、延誤、不滿、損傷、傷害、死亡或其他傷害,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c. 乘客確認,遊輪將航行至外國,而外國的法律、法規、習俗和商業慣例可能與乘客本國有很大差異。因此,遊輪航程期間所到國家的交通方式及其品質、基礎設施(如維護不善的道路)、法規、和駕駛習慣可能存在顯著差異。乘客有責任在航行前透過http://cs.mfa.gov.cn/gyls/lsgz/lsyj/、https://www.sb.gov.hk/chi/ota/、www.travel.state.gov或乘客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應旅遊諮詢系統熟悉相關風險和旅遊警告。
d. 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除上述內容外,購買和參加承運人安排的岸上短途觀光也將受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的約束,該條款和條件被視為引用併入本票據合同。 因岸上短途觀光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必須向當地岸上觀光經營者提出;但是,如果此類爭議或索賠向承運人提出的,則必須根據以下第10至12條中規定的管轄選擇、適用法律和其他限制條款提出。 如需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副本,請參閱https://www.royalcaribbean.com/guest-terms/。
7. 承運人所作的取消、變更或更換
a. 承運人變更。承運人無法保證遊輪會在每一個停靠港口停靠或完全按照預訂行程進行航行。在起航前或起航後,行程可能會不時發生變更。儘管承運人會努力避免對行程進行任何變更或取消,在某些情況下,承運人可能認為有必要將預訂的起航時間、停靠港、目的港、客房或其他任何船上或船下活動予以取消、提前、延後或變更,或更換遊輪、停靠港、目的港、客房或其他活動項目。可行的情況下,承運人會儘快盡合理努力將變更或取消通知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除第7.d和第7.e款另有規定外,或因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或政府命令導致遊輪行程取消或延誤乘客登船超過24小時以上且法律要求退款的,就上述任何取消、提前、延後、更換或變更行為,承運人均無需對乘客的任何索賠請求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損失、賠償或退款。為免疑惑,本第7.a條條款同等適用於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
b. 承運人因其無法控制的情況取消或變更。舉例而言(不局限於此舉例情形),如果由於戰爭、敵意行為、封鎖、不利天氣條件(如熱帶氣旋或結冰)、勞資衝突、船上或岸上罷工、遊輪故障、擁擠、入港困難、醫療或人命救助緊急情況、確認全球性流行病、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或傳染性疾病爆發、隔離、國家或區域性緊急狀態、法律程序下的扣押、或其他任何原因,承運人在本協議項下的履約或任何乘客或財產受到全部或部分阻礙或不利影響,或承運人或船長認為可能受到全部或部分阻礙或不利影響,或如果承運人或船長認為因任何原因前往、試圖進入、進入或停留行程中的港口可能會使遊輪面臨風險、損失、損壞或延誤,則乘客及其行李可能運送至任何港口,或如果乘客尚未登船或開始陸地遊,整個遊輪巡遊可能會被取消,承運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本票據合同或適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c. 遵守政府指令。對於由任何政府機關(或代表上述政府機關執行公務的人員)所做出的任何命令、建議或指示,承運人均有權予以遵守,且該遵守行為不構成承運人對本協議的違約,乘客也無權因此提出要求承運人承擔任何責任、損失、任何形式的賠償或退款的索賠請求,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d. 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承運人取消、變更或更換。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導致行程取消、變更或更換。“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遊輪故障、敵視行為、封鎖、勞資衝突、船上或岸上罷工、政府扣押或管制、戰爭、火災、衝突、承保人指令、逮捕、政府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限制或命令、恐怖活動、民間騷動、海灘、天氣條件(包括颱風)、以及有關遊輪安全問題(船長是唯一裁斷者)、遊輪浸水或船體、機械部件及固定部件的故障或損壞(承運人經慣常及全面的機械檢查仍不可預見或避免的情況)、無法保證或未能獲取包括燃料在內的供應、遊輪被徵用、港口擁堵及堵塞、旅遊目的地政府/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建議(警告)、政府部門發出紅色/黑色外遊警示、確認全球性流行病、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或傳染性疾病爆發、隔離、國家或區域性緊急狀態、其他業界不能控制的不利旅客外遊的情況、或其他超出承運人控制範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前述事件導致的承運人運力配置變更)。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承運人做出任何取消、變更或更換時,應適用下述規定:
i. 起航前,如果承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被迫徹底取消遊輪航程(行程的變更或停靠港口的更換不應被視為是遊輪航程的取消),承運人所需承擔的唯一責任是在三十(30)天內,向乘客或其所屬旅行代表(如果乘客是通過旅行代表訂票的話)退還承運人所收取的訂票費用。通過旅行代表訂票的乘客請聯繫您的旅行代表有關退款事宜。
ii. 起航前,如果因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變更行程且該等變更會被視為對整體度假體驗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則乘客應享有以下選擇權: (i) 接受變更後的行程安排,該等情況下,承運人將按照下述第d.iii條在三十(30)天內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退還費用(如有);或(ii)取消遊輪航程,該等情況下,承運人將在三十(30)天內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退回承運人收取的船票費用的50%,外加稅費以及承運人收到的岸上短途觀光費用的退款(如果岸上短途觀光是通過承運人購買的話)。
iii. 如果乘客選擇上述第d.ii條款下規定的第一種方案接受變更後的行程安排,則退款(如有)將按照如下規定由承運人退回給乘客或其旅行代表:(i)如果承運人認為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完成遊輪航程而需要縮減行程天數,則承運人應根據遊輪航程中被縮減的航程天數占總航程天數的比例,將收取的訂票費用按比例退還給乘客或其旅行代表。為本條款之目的,每一遊輪航行日應視為從當地時間上午 12:01開始。若任何遊輪航程在當地時間下午12:01之後取消,應當被視為該日整日的遊輪航行活動已經完成。將遊客送返至登船港口途中的時間應被包括在遊輪航程時間內,承運人應向乘客提供遊輪上的所有服務和住宿。 (ii) 如果起航延誤、港口停靠時間縮短或返回目的港延誤,但行程天數不減少,則承運人無需承擔賠償或退款的任何責任, 但承運人應向乘客提供遊輪上的所有服務和住宿。(iii)如果停靠港口被取消或更換且因為該等取消或更換使得承運人收到了稅費及/或岸上短途觀光費用(如果岸上短途觀光是通過承運人購買的話)的任何退款,則承運人應將該等退款退回至乘客或其旅行代表。
iv. 遊輪航程開始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進行任何行程變更或更換,承運人需要承擔的唯一責任為: (i)如承運人因該等變更獲得任何稅費及/或岸上短途觀光費用(如果岸上短途觀光是通過承運人購買的話)的退款,則承運人應將該等退款退回給乘客或其旅行代表;及/或(ii)遊輪航程被縮減的情況下,根據遊輪航程被縮減的行程天數所佔總行程天數的比例,向乘客或其旅行代表按比例退還收取的訂票費用。退款應在遊輪航程結束後三十(30)天內進行。
e. 因機械故障提前終止。如果因為機械故障導致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中的遊輪航行部分)被取消或提前終止,則(i)若遊輪航程被完全取消,乘客享有航票費用全額退款的權利;若遊輪航程被提前終止,則享受部分退款;(ii)若乘客已到達遊輪,乘客有權享有交通服務(按照承運人選擇的交通方式)將其送至遊輪預訂的登岸港或乘客所屬城市;並且(iii)若因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中的遊輪航程部分因為該等機械故障被取消或提前終止導致乘客需要在非預訂港口下船並過夜,則乘客有權享有承運人選擇安排的住宿服務。
f. 承運人有權以任何其他船舶或其他交通方式替代遊輪,無論該船舶或交通方式是否由承運人所有或經營,並讓乘客重新登船或上車,而無須對乘客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承運人也應有權將乘客和/或乘客的行李透過空運、陸運或海運轉移至其他承運人運送至最終離船港口。為方便乘客或依第7.c條的規定遵守政府指令進行的轉移,應由乘客承擔全部費用。
g. 乘客代表自己及其他所有在本票據合同項下的遊客(包括但不限於隨行未成年人及其他本票據合約下的同行客人)同意,若其對於行程變更有任何疑惑、問題或糾紛,應通過適當且合法的方式解決。在任何情況下,乘客都不得參與船上的示威遊行、抗議或其他承運人視為將會對船上氣氛、其他乘客的遊輪航程享受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乘客不得通過拒絕登船或離船的方式脅迫承運人承擔任何責任,通過任何其他極端的方式進行抗議(如靜坐抗議、在遊輪公共區域聚集、唆使其他遊客加入抗議活動等),或干擾遊輪的正常營運或航行,或採取其他違反乘客行為守則以及遊輪航行所涉及的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行為。乘客應始終遵守遊輪船長的通知,並遵守承運人的乘客行為守則。若乘客未能遵守本條款之規定,可能導致承運人根據乘客行為守則採取措施,並要求乘客就其行為可能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8. 乘客所做之取消或提前離船
a. 概述。除本第8條另有規定外,乘客無權因其提出的任何取消而獲得任何退款、付款、補償或券額。
b. 如果乘客是透過旅遊社預訂遊輪航程的,則您的船票費用是由為您訂票的旅行代表所確定的,而不是承運人。同樣,您的船票費用付款時間表,是由為您訂票的旅行代表所確定的,而不是承運人。此外,所有針對您的船票費用的取消和退款政策均是由為您訂票的旅行代表所確定的,而不是承運人。如果乘客是透過旅行代表預訂遊輪航程的,則船票費用的任何款項均應向該旅行代表支付,而不是向承運人支付。如果承運人收到來自您的旅遊社的付款,則除非承運人和旅行代表另有約定,退款將退回至該旅行代表。
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開始之前或開始後,任何因乘客取消行程而導致的退款應由為您訂票的旅行代表確定和決定,且若需要退款的話,退款的責任應由該旅行代表獨立承擔。若因任何原因(包括按照本票據合同規定)乘客在遊輪航程開始前取消行程或提前離船,該等情況下承運人不需要退款、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c. 如果乘客通過承運人或其指定的當地關聯公司(下稱“承運人訂票機構”)預訂遊輪航程,則乘客的該等預訂(船票費用、付款時間、取消及退款政策)都應受承運人訂票機構的條款及條件約束,具體如下:
i. 特定價格政策(如早訂特惠價)將要求在預訂時即支付一筆不可退還的訂金。與常規優惠價政策不同的是,該等訂金支付後在任何時間都是不可退還的。取消費用的金額應下表所示確定,並應根據承運人訂票機構收到乘客取消通知之日距離起航日的遠近而有所不同。
| 如取消,而取消時間為 | 常規優惠價政策的取消費用 | 特定價格政策的取消費用 |
| 起航日前46天或更早 | 不收取取消費用 | 港幣1,200元/人 |
| 起航日前45至30天 | 港幣1,200元/人 | 港幣1,200元/人 |
| 起航日前29至8天 | 船票費用的50%(不含港務稅費) | 船票費用的50%(不含港務稅費) |
| 起航日前7天或以內 | 船票費用的100%(不含港務稅費) | 船票費用的100%(不含港務稅費) |
ii. 在中國境外所做的預訂或非中國母港航線的預訂,可能適用不同的取消政策。請聯繫你的預訂機構或旅行代表進行確認。
iii. 乘客在遊輪航程開始後取消行程、或因任何原因提前離船(包括按照本票據合同規定)、或未登船,則該等情況下承運人訂票機構或承運人不需要退款、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iv. 如果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預訂被取消,並且所有取消費用已支付給承運人訂票機構,則應退還任何預付港務稅費、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否則,任何預付港務稅費、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的餘額應在扣除任何適用的取消費用後退還。如果承運人訂票機構透過信用卡收到付款,並且需要退款,則退款將退還至該信用卡。
v. 承運人訂票機構保留推出促銷價格或其他優惠價格的權利,該等活動可能會修改上述取消政策。具體請參閱訂票時適用的條款及條件。
d. 陸地遊取消。對於已預訂遊輪觀光並希望在保留遊輪觀光的同時取消其陸地旅行程的乘客,陸地旅行程的票價(包括任何適用燃油附加費)將根據以下取消政策進行退款:在陸地旅行程開始日期前四十二(42)天內將其遊輪觀光轉為僅遊輪航程預訂的乘客將需支付取消費用。此費用的金額取決於遊輪觀光的地點和/或其長度。有關費用的具體金額,請造訪https://www.RoyalCaribbean.com.hk。
e. 乘客承認,對某些航行,如從美國港口開始的一個往返航程,乘客必須完成整個的航程,如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一個或多個政府機構作出罰款或其他處罰。若乘客未能完成整個航程,乘客在此同意支付任何該等罰款或處罰,若承運人為此支付了罰款或處罰,則乘客應賠償承運人該等費用。
f. 單人艙房的取消政策。單人艙房取消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詳情請洽您的旅行代表或致電經營者。
g. 其他取消費用。對於取消航空安排、岸上短途觀光、觀光遊、酒店、餐廳、景點和其他類似活動或服務、旅遊保險、預先預訂的船上服務(如spa、攝影或婚禮服務)以及預先預訂的安排(如特色餐飲),請參閱適用的條款和條件以了解任何適用的取消費用。
9. 乘客遵守本協議、相關法律及承運人制度之義務;賠償
a. 一般守法義務。在任何時間,乘客均需遵守本協議規定、所有適用法律以及承運人、遊輪及其他交通工具的規章、政策和規定(該等規章、政策和規定可能經或不經通知而不時變更乘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其均不得進入本遊輪上指定船員專用的任何區域,比如船員住宿區。乘客進一步同意,承運人有權禁止或限制乘客攜帶任何酒精飲料上船飲用,並同意遵守承運人就上述事項所制定的任何政策之規定。本協議中任何規定都不能視為授予乘客在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期間向其他乘客營銷、宣傳、推廣、提供或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乘客的上述行為是被禁止的。
b. 乘客應獨自負責取得並持有在任何停靠港登船、旅遊或離船所需的護照、簽證及其他旅行證件。乘客應承擔完全的責任通過其旅行代理或適當的政府部門確認所需旅行證件。乘客同意:在承運人提出合理要求的情況下,乘客需向承運人提交任何相關旅行證件,但在遊輪航程結束前,承運人應將上述旅行證件退還乘客。
c. 乘客理解並同意:承運人的政策不允許乘客做出任何違法行為,且一旦出現任何上述違法行為,承運人將依法向相關機關報告。
d. 每一位成年乘客均保證並同意:在任何時候,其均應對任何隨行的未成年人盡到監督職責,以確保遵守本第9條之規定。
e. 若基於承運人或船長的獨立判斷,任何乘客或由其負責監護的任何未成年人乘客的行為或存在被認為造成潛在危險、安全風險或對其自身或其他乘客的健康、安全、舒適或愉悅體驗產生不利影響、或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則承運人有權變更該等乘客的住宿、更改或取消其任何活動、拒絕提供任何酒精飲料服務、將其限制在艙房或隔離、檢查其艙房、財產或行李、變更其岸上遊活動、要求其及/或負責監護任何未成年人的任何乘客下船或拒絕他們登船、或在任何時候對其進行約束;對此,承運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而乘客須承擔該等風險及費用。
f. 若因任何乘客的行為或因其未能遵守本第9條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情形):(i) 與乘客所作出的任何購買行為或提供給乘客的信貸額相關的;(ii)乘客未能遵守與移民、海關或消費稅相關的要求(例如,非法滯留在停靠港口而未能在規定登船時間返回遊輪); 或(iii) 因乘客的故意不當行為、疏忽行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導致出現了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從而導致承運人、遊輪或交通工具遭受了任何民事責任、罰金、罰款、費用或開支,則該乘客(若為未成年人乘客,則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對此予以負責,並應當向承運人、遊輪或交通工具給予相應的賠償。
g.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就某特定遊輪航程或遊輪觀光專案,若在遊輪或交通工具規定的登船或上車時間內,任何乘客未能登船或上車;或在任何停靠港、目的港或開航港規定的啟航開船時間前,任何乘客未能順利回船,則承運人均無需對上述遊客所繳納的任何遊輪航程票價進行退款,也無需對上述遊客因此而產生的任何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負責。遊輪在任何停靠港、目的港或開航港的開船起航時間詳見相關遊輪航程/遊輪觀光活動的公告。承運人對任何乘客均無義務變更任何預訂航行或停靠港口或目的地。
h. 在任何時候,若為下述之任何理由,承運人均有權拒載任何乘客,或有權將任何乘客驅逐出遊輪或交通工具:(i) 該等拒載或驅逐是為了符合任何政府規章、指令或指示所需;(ii)乘客拒絕承運人對其人身或財產進行搜查以確定是否有任何爆炸物、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盜竊物品、非法物品或管制物品;(iii) 在承運人已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乘客拒絕向承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iv) 乘客未能遵守承運人規章和程式之規定,包括如承運人的乘客行為守則以及承運人關於禁止與船上工作人員過密接觸的政策;或者(v)根據承運人的拒絕承運政策而拒絕承載乘客。承運人的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和拒絕承運政策包含在乘客票據合同中,並可在以下網址查閱:https://www.royalcaribbean.com/guest-terms/。
i. 為旅行安全和保障之需,無論乘客是否已同意或知情,承運人均將對乘客及其行李進行電子檢查(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監控)。
j. 若承運人行使了本第9條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則乘客無權因此向承運人提出任何索賠請求;此外,承運人也無需對乘客進行任何退款或賠償乘客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乘客因食宿或被遣返回國而產生的任何費用,除非承運人的退款政策或本協議另有規定。
10. 人身傷害/疾病/死亡索賠
a. 關於乘客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乘客和承運人均同意:因本協議或乘客的遊輪航程/遊輪觀光、陸地遊或交通工具而產生的、與此相關的或附帶的所有糾紛或爭議(如有),均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且該等糾紛或爭議應被提交至香港的相關法院進行訴訟。乘客在此同意上述法院的管轄權,並放棄對於其需在香港相關法院提起該等訴訟或訴訟程序的任何管轄異議或其他異議。
b. 人身傷害/疾病/死亡索賠請求的時效規定: 無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若任何乘客遭受任何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則該等索賠請求的書面通知(連同全部詳細資訊)應在上述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發生之日起的六(6)個月期間內遞送至承運人的主營地址,訴訟應在該等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之日起的兩(2)年期間內啟動(存檔),且該訴訟程序文件已在上述訴訟存檔之日起的120日內送達至承運人;否則乘客將無權就上述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向承運人、遊輪或交通工具提起任何訴訟。
c. 放棄集團訴訟救濟權利。 乘客在此同意:乘客均僅能以其個人身份就其個人相關索賠請求向承運人提起訴訟。除非相關法律另有其他規定,乘客同意:對於其就承運人、遊輪或交通工具而提起的任何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均應由乘客個人提起,並不得作為任何集團成員或集體訴訟或代表人訴訟的一部分而參訴;並且,乘客還明確同意放棄任何法律中授予其參加集團訴訟的權利。若您的索賠請求應按照下述第11條的規定進行仲裁,則仲裁員將無權審理以集團訴訟方式提起的索賠請求。乘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款之規定均不得與下述第11條中規定的仲裁條款相分割開來。
11. 除人身傷害/疾病/死亡外的其他索賠
a. 其他所有索賠請求的仲裁解決。除上述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的糾紛、索賠請求或爭議外,對於任何及所有其他糾紛、索賠請求或爭議而言,無論其是基於合同關係、侵權、法定、憲法或其他法定權利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乘客所訴的對其民事權利、平等待遇、消費者權利或侵犯私隱而產生的任何糾紛、索賠請求或爭議,以及因本票據合同或乘客的遊輪航程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任何關於損失、損害或費用的任何糾紛、索賠請求或爭議(無論其是以何種方式描述、提出或修辭),均應當且僅應當提交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HKIAC”)並依據仲裁申請時HKIAC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下稱“規則”)進行仲裁裁決。該等規則通過引述被視為本條款的組成部分且可以被本條款的其他部分所修正。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程序可以以中英文進行。仲裁庭(下稱“仲裁庭”)應由三(3)名仲裁員組成。雙方應各自指定一(1)名仲裁員。兩(2)名已選定的仲裁員應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如果一方未能在另一方要求其指定仲裁員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指定,或在確認對第二名仲裁員的指定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兩(2)名仲裁員無法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應由HKIAC主席應任何一方的要求根據規則指定該仲裁員。仲裁庭的任何裁決都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且自作出之日起應是最終並且對雙方有約束力的。
b. 非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索賠請求的時效規定。對於上述第a條中規定的就承運人、遊輪或交通工具所提起的仲裁程序,除非在與該乘客的票據合同所涉遊輪航程/遊輪觀光終止之日(以較晚者為准)起的六(6)個月內,索賠請求的書面通知(連同全部詳細資訊)已遞送至承運人主營地址,否則該乘客將無權提起上述仲裁程式。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法律是否另有其他規定,除非在與該乘客的票據合同所涉遊輪航程/遊輪觀光結束之日(以較晚者為准)起的一年內,上述第11.a條中規定的仲裁程序已啟動(存檔),且在上述仲裁程序提起後起計的六十(60)日內,該等仲裁程序的有效通知或程序文件已生效,否則乘客所提起的第11.a條規定的任何仲裁程序均不應被支援。
c. 在對遊輪提起對物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乘客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承運人的任何保險人出具的擔保函應構成對被扣押遊輪即刻解除扣押的適當並充分的擔保。
12. 責任限制
a. 除本票據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竊盜、或其他超出承運人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或其他任何並非因承運人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事件,從而導致任何乘客出現了人身傷害、死亡、疾病、損害、遲延或其他個人或財產的損失、或其他任何索賠損失,承運人均無需承擔責任。
b. 乘客同意:對於因乘客使用任何健身或娛樂設備或因任何獨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於攝影師、SPA工作人員或其他演藝人員)的疏忽或過錯行為而產生的人身傷害、死亡、疾病或其他損失,或因承運人的遊輪、航行或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原因,或因任何岸上短途觀光、陸地遊或其他活動而產生的人身傷害、死亡、疾病或其他損失,均應由乘客自行承擔風險,且承運人均無需對上述人身傷害、死亡、疾病或其他損失負責。
c.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乘客所遭受的任何種類的精神損害、精神痛苦或心理傷害,若其並非由於對乘客的身體傷害所致,或並非由於乘客曾經處於可能發生身體傷害的實際風險中所致,或其並非是由承運人故意行為所致,則承運人均不向乘客承擔任何責任。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在任何情形下,承運人均無需承擔任何間接、附帶、懲罰性及懲戒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d. 承運人有權享有香港法律對其適用的所有責任限制、責任豁免及其他相關權利。
對於在歐盟成員國港口登船或離船,且不在任何美國港口登船、離船或停靠的國際航行,承運人應有權享有歐盟第392/2009號條例項下規定的關於承運人在事故中對乘客的責任的任何及所有對於死亡和/或人身傷害的責任限制和豁免。對於不在歐盟成員國港口或美國港口登船或離船,也不在任何美國港口停靠的國際遊輪巡遊,承運人應有權享有《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以及該公約2002年議定書(合稱“雅典公約”)項下規定的關於承運人在事故中對乘客的責任的任何及所有對於死亡和/或人身傷害的責任限制和豁免。根據歐盟第392/2009號條例和雅典公約,如果乘客證明事故是由於承運人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承運人的責任限制為每位乘客不超過400,000特別提款權(下稱“特別提款權”)(約合552,000美元)。特別提款權是國際公認的貨幣計量單位,其價值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www.imf.org或《華爾街日報》公佈的每日匯率而波動。如果損失或損害是由船舶事故造成的(船舶事故指船舶失事、傾覆、碰撞或擱淺、船內爆炸或火災、或船舶缺陷(根據歐盟條例和雅典公約定義)),承運人的責任限制為每位乘客不超過250,000特別提款權(約合345,000美元)。由船舶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可增加至每位乘客最高400,000特別提款權(約合552,000美元),除非承運人證明船舶事故的發生並非承運人的過失或疏忽。船舶事故不包括戰爭、敵對行動、內戰、叛亂、自然災害或協力廠商的故意行為或不作為。如果損失或損害是由戰爭或恐怖主義引起的,承運人對任何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無論是在船舶事故中還是在非船舶事故中發生的)限於每位乘客250,000特別提款權(約合345,000美元)或每艘船舶每起事故340,000,000特別提款權(約合469,200,000美元),以較低者為准。對於歐盟第392/2009號條例或雅典公約所涵蓋的遊輪巡遊,不得追討懲罰性損害賠償。
根據歐盟第392/2009號條例和雅典公約,承運人對艙內行李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限制為2,250特別提款權(約合3,181美元)。
此外,在歐盟成員國港口登船的乘客享有歐盟第1177/2010號條例規定的權利。
如需歐盟第392/2009號條例的副本,請訪問: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9R0392&qid=1722823898670
如需雅典公約及其2002年議定書的副本,請訪問: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463/VOLUME-1463-I-24817-ENGLISH.PDF
和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NO%20VOLUME/24817/A-24817-080000028053BF55.PDF(英文全文從第40頁開始)
如需歐盟第1177/2010號條例的副本,請訪問: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0R1177&qid=1722824313533
e. 除非涉及乘客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乘客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承運人對乘客的責任總額應限於未來航次抵用券,票面價值應等不超過乘客就與該等索賠相關的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向承運人支付的船票費用金額。
f. 第三方受益人。本協定中所列的承運人責任限制或排除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第12條規定,以及本協定規定的所有權利、抗辯和豁免(包括但不限於其中關於管轄、時效和適用法律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某些指定的第三方受益人並有保護其利益,包括:第2.b條或本12.f條中所列所有實體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和繼承人以及受讓人;第2.b條或本12.f條中所列所有實體的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船員和領航員,以及任何代理人、獨立承包商、供應商和所有特許經營商、醫生和醫務人員、零售店人員、健康和美容人員、健身人員、岸上短程觀光供應商、旅遊經營人(包括但不限於陸地遊經營人)、造船商、遊輪或交通工具的製造商和設計師,和/或遊輪或任何替代船舶或交通工具的所有部件、小艇、附件、船隻或設施的供應商及安裝人員,無論是在海上還是岸上提供,或由其所有者、經營者、經理、代理人、承租人、承包商、特許經營者或其他人擁有或經營;以及遊輪或任何替代船舶或交通工具可能停靠的所有岸上財產的所有人和經營者。
13. 適合旅遊的健康狀況;拒絕登船;未成年人
a. 健康狀況適合旅行。乘客保證:其和隨其旅行的其他成員的身體情況均適合旅行,且該旅行不會對其或他人產生任何危險。
b. 未成年人。任何18歲以下的乘客均視為未成年人,其應當跟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承運人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參與該旅行。
c. 最低年齡。從北美出發的航程,出行最低年齡要求為21歲。從歐洲、亞洲、南美、紐西蘭及澳洲出發的航程,出行最低年齡要求為18歲。乘客的年齡以其在起航日的年齡為準。承運人保留在任何時候要求乘客提供年齡證明的權利。
未滿足最低年齡要求的乘客不得被預訂在一間單獨的艙房,除非同房間內有符合年齡要求的成年人陪同。然而,若未成年人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起出行,且未成年人住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隔壁或對面客房,則未成年人可單獨入住。該等情況下,允許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安排同等數量的其他無法定監護關係的未成年人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舉例:如果父母住在隔壁或對面客房,則其未成年子女可帶一(1)位未成年朋友/家人同住,二(2)位未成年子女可帶二(2)位未成年朋友/家人同住)。
前述政策的例外僅針對已婚夫婦的情形:已婚夫婦可以同艙房一起出行而無需滿足超過十八(18)/二十一(21)週歲的年齡要求,但應事先提供已婚證明。
d. 孕婦和嬰兒。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在遊輪航程/遊輪觀光活動開始之日或其後行程的任何時間裡妊娠將進入第二十四(24)周或以上的乘客,不得預訂或登上遊輪航程或乘坐交通工具。
在任何情況下,特定年齡以下的嬰兒(大部分遊輪航程要求嬰兒的最低年齡在六(6)個月以上;而其他遊輪航程,如跨大西洋航線、跨太平洋航線、有三個以上連續航海日以致醫療救助受限的行程、或者將前往亞馬遜、格陵蘭、南極洲等較遠的地區的行程,可能要求嬰兒的最低年齡在十二(12)個月以上)不得預訂遊輪航程/遊輪觀光活動,或被任何乘客帶到遊輪或交通工具上。若需了解最新的年齡限定要求,可登上 www.RoyalCaribbean.com.hk 查詢。
e. 特殊要求。若任何乘客在行動、溝通或其他方面存在障礙,或存在其他特殊或醫療需求可能需要在遊輪航程/遊輪觀光活動中提供醫療護理或特殊住宿安排,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服務性動物,乘客應在預訂遊輪之時將該等情況告知承運人。乘客同意,若因乘客把任何服務性動物帶上遊輪或交通工具而導致承運人遭受了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則乘客應承擔所有責任,並向承運人進行完全賠償。乘客承認並理解:根據相關國際安全要求、造船業標準和/或其他應適用的與遊輪的設計、建造或運行相關的規定,在行動、溝通或其他方面存在障礙或有特殊需求的乘客在使用一些設施或參加一些活動時將受到限制。由於遊輪上的輪椅只供緊急狀況下使用,對於有輪椅使用需求的乘客,其應自行攜帶輪椅,且該輪椅的大小和類型應適合於在遊輪上使用。
f. 政策違反。對於任何違反承運人的拒絕承運政策、承運人的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或本條規定的任何政策的乘客,承運人均有權拒絕其登船。若承運人行使了本第13條中規定的權利,則乘客將無權向承運人提起任何索賠請求,且承運人也不向乘客承擔任何退款、賠償損失或損害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乘客因食宿或被遣返回國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g. 水上玩樂設施。我們的水上玩樂設施沒有配備救生員。 在泳池、旋渦池及其他水上娛樂設施時,兒童應始終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看護。
14. 船上活動風險告知和確認
乘客確認其在登船之前,應仔細閱讀相關的活動規則和說明,並知悉參與該等活動的要求、限制以及可能產生的風險。 參與任何船上活動都是基於自願原則。每條船上可參與的活動可能有所不同。乘客知悉並同意,其自願參加的活動可能存在一定風險。除了閱讀以下風險警告和確認外,乘客同意閱讀船上的警告標誌,向其預訂中提及的每一位乘客(包括未成年人)傳達以下風險警告和確認以及船上的警告標誌,並在充分知悉相關規則和潛在風險的情況下自行決定自己或同行的未成年人是否參與該等活動。特別地,乘客承認其已閱讀以下說明:
乘客可以參加有人監督或無人監督的體育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籃球、排球和足球。乘客在參與前必須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和能力。乘客必須穿著適合活動的鞋類和服裝,並遵守張貼的規則或工作人員的指示。規則、設備和活動區域可能沒有相關規定。某些活動或比賽可能有年齡限制。
於整個船隊:
a. 攀岩牆(Rock Climbing Wall)。乘客在穿戴攀岩裝備的情況下,可以攀爬攀岩牆最高至甲板以上60英尺(29米)高度( 因船而異)。 限制:必須年滿6歲;攀岩裝備有體重限制,攀岩者須能適於穿戴攀岩裝備。 服裝:必須穿短褲或褲子、襪子、乾衣,以及攀爬鞋(船上提供),不得穿裙子或比基尼泳褲。
於某些遊輪上:
b. 溜冰場(Ice Skating Rink)。乘客可以在特定時間進行無工作人員看護的滑冰活動。限制:5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進入溜冰場。將提供溜冰鞋和頭盔。必須穿戴頭盔、長褲和襪子。 乘客有義務確保他們的溜冰鞋和頭盔以及任何未成年人的溜冰鞋和頭盔都適合並正確系緊。
c. 高空滑索(Zipline)。乘客可以使用懸於船舶百達匯歡樂城(Boardwalk)上方九層甲板高度的滑索。 限制:體重不得低於75磅(02公斤)且不得超過275磅(124.74公斤),且身高至少 為52英寸(1.32米)或以上。
d. 甲板跳傘(RipCord by iFLY)。乘客可以通過位於甲板上的這個跳傘模擬器中懸浮於空中。 限制:必須至少3歲。 身高不足6英尺(83米)的乘客體重必須低於230磅(104.33公斤)。 身高6英尺(1.83米)及以上的乘客體重必須低於250磅(113.40公斤)。 必須穿戴提供的裝備。
e. 空中飛人學校(Circus Trapeze School)。海上多功能運動館(SeaPlex)的空中飛人學校允許乘客參加空中飛人課程。 提供安全墊來緩衝您的著陸。 限制:必須年滿6歲,並且能夠爬梯子並抓住空中飛人韆鞦。
f. 輪滑場(Roller Skating Rink)。乘客可以在遊輪的輪滑場進行無工作人員看護的輪滑活動。 限制:5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進入輪滑場。 必須戴頭盔,並強烈建議佩戴船上提供的所有其他安全裝備(非強制要求)。 乘客有責任確保他們自己及未成年人的輪滑鞋和頭盔都適合並正確系緊。
g. 南極球(Sky Pad)。乘客可以參與有工作人員看護的蹦極蹦床體驗。 乘客必須繫上安全帶,可選擇配戴虛擬實境眼鏡頭盔,乘客會使用蹦極繩索懸於蹦床上方。 在此活動期間,乘客自行決定彈跳高度或是否起跳。 限制:必須至少5歲才能參與活動,並且必須至少7歲才能佩戴虛擬現實眼鏡頭盔跳躍。 虛擬實境眼鏡頭盔的佩戴是可選的,非強制要求。 體重必須至少為20磅(72公斤)且不超過240磅(108.86公斤)。
h. 甲板衝浪(FlowRider)。甲板衝浪的衝浪模擬器使每分鐘三萬加侖的水以30英里(28千米)/小時的速度沖向衝浪者下方,在後部衝浪區產生類似於5英尺(1.52米)海浪的力量,而在前部區域中的水深可能只有1英寸(0.03 米)。 雖然有襯墊,但在滑倒時以及被水流沖入後部衝浪區域並碰撞後方牆壁時, 有較高的受傷風險。 參與者必須至少有58英寸(1.47米)高才能站立衝浪、52英寸(1.32米)或以上可以使用趴板。 不得佩戴易脫落物品,包括護膝、臂托、腿托、帽子或太陽鏡。
風險警告/確認:以上所列活動均為自願參加,並非適合所有乘客。 您或您的孩子可能會遭受輕微或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受傷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骨折、骨粉碎、腦震蕩、頭暈、噁心 、脫臼、挫傷、韌帶和肌腱撕裂、扭傷和拉傷、頭部、身體和/或四肢割傷、撕裂手指和腳趾甲、碰撞和瘀傷、財產損失或損壞、擦傷和/或撕裂。 儘管罕見,但可能會發生災難性傷害,並可能包括永久性殘疾、脊髓損傷、癱瘓或死亡。 參與者選擇自願參加活動,並充分瞭解並接受與此相關的任何和所有風險。 從事此類活動的未成年子女的同行父母和法定監護人被視為已警告過未成年子女這些風險並代表其接受該等風險。
15. 照片、視頻或音訊資料的使用
a. 肖像捕捉及使用。乘客特此授予承運人、為承運人工作、或代表承運人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受限制的權利和許可,以視聽方式記錄、捕捉、拍攝乘客的姓名、肖像、輪廓、照片、圖片、聲音、行動、對話、聲明、露面、傳記資料、綽號、簽名、代言、社交媒體帳號、任何音樂作品的表演,和/或其他與乘客相關的任何其他顯著特徵和某些其他知識產權和特性,以及所謂的公開權(合稱“肖像”),以及乘客以承運人希望的任何方式出現的任何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在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期間或與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有關。乘客進一步授予承運人、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其各自的代理人、關聯方、法定代表人和為他們工作或代表他們工作的其他人員、以及其各自的許可方、被許可方、繼承人或受讓人(與承運人一起合稱“被授權人”)全面的、不可撤銷的、獨家的和不受限制的權利,在永久的、世界範圍內、免版稅的基礎上,在任何及所有現在已知的或日後發明的所有媒體上為任何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與被授權人的廣告、推廣、行銷和宣傳有關),使用、印刷、製作、出版、複製、展示、表演、展覽、傳輸、廣播、傳播、行銷、廣告、銷售、租賃、授權(以及再授權)、轉讓、創造衍生作品、公開展示及以其他方式利用乘客全部或部分肖像(無論單獨或與任何及所有照片、影片及/或其他由乘客拍攝或製作的與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錄影相關聯)(下稱“材料”)、以及允許他人做前述相同的事情,該等權利應包括編輯、更改或替換乘客可能使用、拍攝或張貼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及所有標題或照片的完整權利和許可。
b. 材料的所有權。承運人應永久且以所有語言獨家擁有世界範圍內所有現在已知或日後存在的與材料和本協議項下任何其他成果和收益(該等“成果和收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版權及其續展和延期)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權益(包括版權、和所有其他相關和/或附帶權利及利益)。如果根據適用法律,上述規定不能有效地將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及成果和收益中的所有權利置於承運人,則透過轉讓和轉移現在和將來的版權和以其他方式,乘客特此不可撤銷地將其中的所有權利、權屬和權益授予、轉移、出售、和轉讓給承運人(無論是現在存在的還是以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在世界範圍內、永久地將成果和收益及其所有版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轉讓給承運人(或其指定方)。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乘客特此授予承運人以其自行決定的任何方式更改、添加、摘錄、翻譯、重新格式化、或重新處理成果和收益的權利。
c. 需要承運人同意。乘客在此同意:在未獲承運人明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由船上的乘客、其他乘客、船員或第三方當事人在遊輪上所製作的或以他們為對象製作的,或描繪遊輪及其設計、裝備或其他內容的任何記錄資料(不論是音頻、視頻或其它形式)或圖片,在每種情況下均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目的,不得用於媒體廣播,也不得用於其他非私人用途。承運人應有權採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執行本條款。
16. 領隊乘客;您的旅行代表
a. 領隊乘客。無論是直接與承運人溝通或透過旅行代表與承運人溝通,領隊乘客應負責管理與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預訂相關的所有事宜及通信。領隊乘客向遊輪公司聲明並保證,其具有代表預訂名單中的每位乘客進行預訂(包括任何修改和/或取消預訂)的必要權限。透過進行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的預訂,領隊乘客被視為已代表自己和預訂名單中每位乘客閱讀、理解並同意本協議。領隊客人應負責並承擔以下責任:(a)支付所有的訂金和尾款;(b)確認並提供預訂名單中每位乘客的詳細信息(包括後來添加或替換的任何乘客);(c)及時將遊輪公司發布的任何資訊通知預訂名單中的每位乘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預訂確認、發票和本協議的副本。若領隊乘客使用旅行代表進行遊輪巡遊預訂,領隊乘客的旅行代表應代表領隊乘客承擔上述責任。
b. 旅行代表。乘客承認並確認:乘客或領隊乘客在預訂遊輪航程和/或簽發本票據合約時使用的任何旅行代表,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乘客的代表人,承運人均無需對上述旅行代表所做的任何聲明負責。乘客在任何時候均有責任向承運人支付旅費。乘客瞭解並同意:一旦旅行代表或領隊乘客收到本票據合約或其他任何資訊或通知,均視為已在旅行代表或領隊乘客收訌的相同日期為乘客所接收。乘客承認承運人無需對任何旅行代表的財務狀況或誠信承擔任何責任。
17. 可分割性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管轄權下被認定為不可執行,則均視為該相應條款已在上述管轄權下從本協議分割出去,且本協議其他條款將繼續具有完全效力。
18. 轉讓和讓與
乘客不得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本票據合約。除其他含義外,這意味著乘客不得將本票據合約銷售或轉讓給其他任何人;在任何其他人出具本票據合同的情況下,承運人將無義務對乘客或持有本票據合同的任何其他人承擔兌現合同或退款的責任。承運人可以將其在本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在航程時經營該船舶的承運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
19. 与其他采购行为的关系;全球采购条款和条件
在法律規定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協議同時涵蓋承運人的Royal Travel Protection℠旅行保障產品、以及透過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皇家加勒比遊輪有限公司,經營名稱為Royal Caribbean International(皇家加勒比國際) )或RCL Cruises Ltd.(RCL遊輪有限公司)購買的任何岸上短途觀光、陸上及飯店服務套餐。
請注意,透過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皇家加勒比遊輪有限公司,經營名稱為Royal Caribbean International(皇家加勒比國際))或RCL Cruises Ltd.(RCL遊輪有限公司)購買除遊輪巡遊或遊輪觀光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務(無論是在遊輪上或遊輪外購買),均需遵守皇家加勒比國際的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該等商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岸上短途觀光、交通、航空安排、觀光遊、飯店、餐廳、景點或其他類似活動或服務。因購買或參與該等商品或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必須向提供、擁有和/或經營該等服務、交通工具、產品或設施的獨立承包商提出。如需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的副本,請造訪https://www.RoyalCaribbean.com/guest-terms/。儘管全球採購條款和條件有任何規定,針對承運人的任何及所有爭議或索賠必鬚根據本協議中規定的管轄選擇、適用法律和其他限制條款提出。
20. 適用法律
本乘客票據合同應當受香港法律(包括在適用情況下的相關香港海事法律)管轄並依照其解釋。
21. 經營人
根據您的具體航次,皇家加勒比國際遊輪的運營者可能是下述實體之一: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皇家加勒比遊輪有限公司): 1050 Caribbean Way, Miami, Florida 33132
RCL Cruises Ltd. (RCL遊輪有限公司): 7 The Heights, Brooklands, Weybridge, Surrey, KT13 0XW, United Kingdom
RCL Cruises (Cyprus) Ltd.(RCL遊輪(賽普勒斯)有限公司): Neocleous House, 195 Makarios III Avenue, 1-5th, Limassol, CY-3030 Cyprus
更新日期:2025年8月
拒絕承運政策
皇家加勒比集團
(更新時間:2025 年 8 月 21 日)
本拒絕承運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旨在幫助確保所有乘客都能有個安全、有保障且愉快的游輪假期。 本政策非窮盡性地列舉了皇家加勒比國際游輪、名人游輪和銀海游輪(在此統稱為“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公司”、“我們的”或“我們”)可能(i)拒絕承運乘客,及(ii) 將乘客驅逐出遊輪、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包括我們的私屬目的地)的一些情形,並寫明瞭該等流程。
本政策的條款於前述日期生效,並將保持完全效力,除非我們自行決定更新或修改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本政策可能會進行更新或修改,該等更新或修改可不經公佈而生效,但我們會盡力及時將政策的任何更新或修改發佈至公開管道,包括但不限於,皇家加勒比集團各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
有傳染性疾病(如COVID-19)癥狀的乘客或其健康檢查結果使我們相信其目前可能是傳染性疾病攜帶者的乘客可能會被拒絕登船。 此外,與確診或疑似感染任何傳染性疾病的人(包括其他乘客或船員)有密切接觸的乘客,也可能會被拒絕登船。
請注意,當我們拒絕承運未成年人及/或將其驅逐出遊輪時,該等拒絕承運及驅逐的權利應同時適用於該等未成年人和負責監護的所有成年人。
本政策不影響船長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賦予的最高權力而做出和執行基於船長獨立專業判斷認為系保持船舶安全和保障所必要的決策。
本政策的執行
如果我們拒絕承運乘客或者將乘客驅逐出遊輪、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包括我們的私屬目的地),該行動可能會伴隨以下一個或多個執行措施:
安保人員、其他管理人員或執法部門實施的執行措施;
向主管政府當局和執法機關報告;
取消某些船上特權,其中可能包括被拘留、隔離或限制在艙房內或隔離房間內;
沒收非法或違禁物品,基於我們的判斷可將其移交至執法機關;
拒絕登船或驅逐出遊輪; 和/或
拒絕其登上皇家加勒比集團未來任何游輪。
我們拒絕承運乘客或者將其驅逐出遊輪、交通工具或私屬目的地的決定,將由我們自行裁量並將是最終決定。
拒絕承運或驅逐出遊輪的後果
乘客應自行承擔驅逐相關費用
被皇家加勒比集團拒絕承運或被驅逐出遊輪的乘客應自行承擔與拒絕承運或被驅逐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的住宿和交通費用。 回到乘客本國所需的任何檔也應由乘客自行負責。
有限追索權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依照本政策被驅逐出遊輪或被拒絕承運的乘客,僅享有所適用的乘客票據合同或預訂條款中所列明的追索權(如有)。
拒絕承運或驅逐出遊輪或私屬目的地的非窮盡理由清單
我們可能會,基於我們的自由裁量,在任何時候基於如下任何理由拒絕承運任何乘客或將乘客驅逐出遊輪、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拒絕承運”)。 如下理由僅作為代表性的例子而非窮盡性列舉,且不應限制:(a)我們執行本政策的許可權或能力,(b)航行之前、期間或之後適用的司法管轄區權力,或(c)船長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最高權力:
1. 政府要求或規定。 當拒絕承運是為了遵守任何政府規定、指令或指示,或為了遵守政府基於國防需要而提出的緊急運輸要求或政府關於公共緊急狀態的命令或聲明。
2. 不遵守法律。 如果乘客未能或拒絕遵守任何法律、政府命令或法規,包括我們的游輪在航行期間訪問的各個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政府命令或法規,則其可能被拒絕承運。
3. 不可抗力。 如發生惡劣天氣或其他任何超出我們控制範圍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流行病或大流行病,對乘客、其他乘客或船員的健康、安全或安保的構成威脅,罷工,民事騷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干擾,或適用的乘客票據合同中詳述的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論該事件為實際已經發生、威脅或據稱將要發生,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 拒絕搜查乘客或財物。 當乘客拒絕承運人為搜索任何爆炸物、武器、危險物品或其它偷竊、非法或違禁物品而對其人身或財產進行搜查時,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5. 無法提供身份證明。 在承運人已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乘客拒絕或無法向承運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6. 未能出示必要的旅行證件。 當乘客將穿越任何國際邊界時,並且(1)該乘客的旅行證件不齊備,或(2)該等運輸可能構成違法,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7. 不遵守游輪公司的規則或政策。 如果乘客不遵守或拒絕遵守我們的任何規則、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引用併入本政策的皇家加勒比集團之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8. 不遵守船上工作人員指示。 如果乘客試圖干擾任何船員履行其職責,或乘客不服從船長或其他船員的指令,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9. 不遵守游輪公司的乘客票據合同。 如果基於我們的自由裁量,我們確定乘客可能違反適用的乘客票據合同條款,或當乘客的行為或出行本身違反適用的乘客票據合同條款,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舉例說明,這包括但不限於,不符合乘客票據合同關於最低年齡限制的要求。
10. 不當的乘客行為。 當我們確定乘客的行為是擾亂治安的、侮辱性的或暴力的,或當乘客的行為可能會危害到其自身、船員或其他乘客,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如果乘客在船上試圖出售或宣傳產品或服務,或者在船上試圖或參加示威、抗議或其他行為,且該等行為游輪公司認為影響船上氛圍、其他乘客的遊輪體驗、或違反遊輪公司、特許經營商或船上供應商的權利或期望,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11. 乘客不安全或不健康情況。 如果乘客重病或者我們的醫務人員或其他合格醫務人員確定不宜出行,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12. 在先違規行為。 如果基於我們的自由裁量,我們確定乘客之前在我們的任何航程中違反過我們的任何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我們的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13. 拒絕承運的一般理由:如果當我們自行決定認為拒絕承運是為了如下方面的最佳利益時,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a)任何遊輪公司,(b)該乘客的舒適、愉悅、健康、福利或安全,(c)其他乘客的舒適、愉悅、健康、福利和安全,(d)我們任何員工的舒適、愉悅、健康、福利和安全,(e)我們的財產或者乘客或員工的財產免受損害。
不與其他政策衝突
對本政策任何部分的解釋,均不得以與我們其他政策相衝突的方式進行。 除以上所述,我們的政策應互為解釋說明,如果各政策任何部分之間存在歧義或衝突,對其的說明和解釋(如若可能)應使得各部分繼續有效且避免或盡可能減少相互之間的衝突。
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
皇家加勒比集團
(更新時間:2025 年 8 月 21 日)
從公司成立至今,皇家加勒比國際游輪、名人游輪和銀海游輪(在此統稱為“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公司”、“我們的”或“我們”)一直致力於為乘客提供豐富多樣的游輪體驗,讓乘客盡情享受非同尋常的假期之旅。 無論是我們專業、友善的船員、無與倫比的船隊、諸多豐富多彩的活動,還是不勝枚舉充滿異國風情的美麗目的地與岸上短途觀光專案、精彩紛呈的娛樂表演或是豐盛可口的美味佳餚,都能讓我們的乘客充分領略到為何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假期能成為其難忘美好的度假體驗之一。
乘客們也會發現,游輪度假體驗中最令人驚歎的部分之一,即游輪上的乘客來自世界各地,擁有不同的文化背景。 這種多元性提供了瞭解世界不同地方及結交新朋友的契機。 同時,雖然結交新朋友能提升度假體驗,但某些乘客的行為舉止可能會有些奇怪或令人不悅。 為確保航程愉快,讓各位熟悉瞭解皇家加勒比集團船舶上所適用的健康、安全和行為標準至關重要。
本乘客健康、安全和行為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規定了在整個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假期中乘客須遵循的行為標準,包括在上下船、港口碼頭內、登船後、沿途停靠港、岸上短途觀光以及私屬目的地等區域。 制定和發佈政策有助於確保所有乘客均能享受美好、安全和有保障的游輪度假體驗。 皇家加勒比集團感謝乘客們遵循本政策,並祝願所有乘客能度過一個愉快、健康及難忘的航程。
本政策適用於我們的船上、岸上碼頭、沿途停靠港及私屬目的地。
所有乘客都必須遵守本政策以及我們所有的健康和安全政策及程式,這是登船及在我們任何船舶或私屬目的地逗留的條件。 此外,乘客也必須遵守其前往旅遊的各個國家所適用的法律。
凡不遵守本政策、我們其他任何政策或我們(包括我們的船員)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書面或口頭)傳達的任何指示的乘客,將被視為違反本政策,並可能導致對其採取如下一項或多項強制措施,包括拒絕登船或在沒有任何補償或退款的情況下將其驅逐出遊輪或私屬目的地。 在特定情況下,我們的強制措施可能不僅僅是將該乘客請下船,而且或將該乘客的旅行同伴或預訂同行的其他乘客一併請下船。
為本政策之目的,「旅行同伴」一詞應給予盡可能廣泛的解釋,並且應包括但不限於:(1)在同一艙房或同一預訂訂單中的人,(2)在多個艙房或多個預訂訂單中的人,以及(3)我們判定其在旅程之前或期間的任何時期與該乘客擁有法定關係、社會關係或以任何方式有相近關係的人。
本政策不影響船長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賦予的最高權力而做出和執行基於船長獨立專業判斷認為系保持船舶安全和保障所必要的決策。
本政策的條款於前述日期生效,並將保持完全效力,除非我們自行決定更新或修改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本政策可能會進行更新或修改,該等更新或修改可不經公佈而生效,但我們會盡力及時將政策的任何更新或修改發佈至公開管道,包括但不限於,皇家加勒比集團各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
我們對本政策的執行
如果乘客實際違反或威脅違反本政策、我們的任何其他政策、我們(包括我們的船員)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口頭或任何形式做出的指示,或按我們全權判斷做出評估,認為乘客在船上或在我們的私屬目的地,對我們的船舶、其他乘客或船員的健康、安全或保障造成威脅或風險,我們可能會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強制措施:
安保人員、其他管理人員或執法部門的干預;
向主管政府當局和執法機關報告;
取消某些船上特權,其中可能包括被拘留、隔離或限制在艙房內或隔離房間中;
沒收非法或違禁物品,基於我們的判斷可將其移交至執法機關;
臨時或永久取消皇冠鐵錨俱樂部(loyalty program)會員權益;
臨時或永久降低皇冠鐵錨俱樂部(loyalty program)會員等級;
拒絕登船或驅逐出遊輪; 和/或
拒絕其登上皇家加勒比集團未來任何游輪。
我們根據本政策做出的任何決定、評估、判斷、決策或強制措施,將由我們自行裁量並將是最終決定。
乘客應自行承擔強制措施相關費用
因不遵守本政策而被驅逐出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或被拒絕承運的乘客應自行承擔住宿和交通費用,回到乘客本國所需的任何檔也應由乘客自行負責。
安全與保障
始終遵循安保人員指示義務; 安全檢查
乘客無論是在碼頭、船上還是在目的地(包括我們的私屬目的地),都必須遵守我們安保人員提供的全部指示。 拒絕遵守安保人員指示將可能導致對您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拒絕您登船或被驅逐出遊輪。
登船之前(例如,在開始航行之前或在沿途停靠港),乘客應接受安全檢查,並且在航行期間的任何時候,我們可以全權決定並要求乘客進行安全檢查。 我們也會要求為每位乘客拍攝安全照片。 在拍攝安全照片或進行安全檢驗時,乘客會被要求暫時移去臉部遮蓋物(例如,口罩)、帽子、裝飾物或其他可能妨礙驗證乘客身份的物品。 拒絕進行安全檢測或拒絕拍攝安全照片可能會導致其被拒絕登船或被驅逐出遊輪。
同樣的,在啟用面部識別功能登船或離船過程中,乘客可能會被要求暫時移去可能妨礙驗證乘客身份的任何面部遮蓋物(例如,口罩)、帽子、裝飾物或其他物品。
強制安全演習
所有乘客都必須參加強制安全演習(也稱為“集合”),並且作為強制安全演習的一部分,應遵守船長發出的所有健康及安全指示要求。 登船后,乘客將有幾個小時的空檔期,在此期間,乘客必須(a)查看重要安全資訊,並(b)至其指定集合點報到。 在某些游輪上,我們鼓勵乘客使用我們享有專利的eMuster™系統,通過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或艙房電視觀看安全演示錄像、查看重要安全資訊。 無法通過eMuster™觀看安全演示錄像或在登船后無法觀看重要安全資訊的乘客,則必須到指定集合點參加簡短的安全演示介紹。
乘客通報義務
安全及保障是每個人的責任。 在自己或他人受傷以及發現任何不安全或可能違法的行為時,乘客必須立刻向船上安保人員或其他船上管理人員進行通報。 乘客可以通過撥打服務目錄上列明的船上緊急電話、致電或到訪乘客服務櫃檯或是聯絡船上安保人員或其他船上管理人員,來進行通報。
未立即報告疾病、傷害、不安全或非法行為,可能會導致船員無法有效回應這種情況。 任何拖延都可能導致船上無法準確保存資訊或證據,並可能導致遲延通知相關執法人員或其他政府官員處理此事。
您還可以在我們的網站或船上乘客服務櫃檯提供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指南”中找到其他與通報有關的有用資訊。
健康
我們已採取諸多措施,以期在整個航行過程中為所有人提供一個健康的環境。 為此,我們制定了與現行政府政策、法規和公共衛生指南相一致的政策和程式。
乘客同意查閱和遵守所有健康或安全指南及其他張貼標識的指示。 未如此行事的乘客將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拒絕其登船或將其驅逐出遊輪,同時,乘客的旅行同伴也可能被拒絕登船或驅逐出遊輪。
隨著公共衛生指南的更新,我們也將相應更新我們的政策和程式。 如有變化,我們將在開航前和航程中將與每次航程有關的政策和程式進行告知。
此外,我們將告知如下資訊:港口手續; 上下船流程、社交距離及個人保護措施; 船上設施使用; 岸上觀光活動(如有); 以及如發現可疑或確診的傳染病病例(例如,Covid-19)時採取的遏制和補救程式,包括接觸者追蹤程式和巡航結束後程式。
我們保留拒絕任何出現傳染病症狀(包括Covid-19)或健康篩檢結果表明他們可能患有此類疾病的乘客登船的權利。 根據我們全權判斷認為屬於密切接觸者或表現出傳染病癥狀的任何乘客的旅行同伴(部分或全部旅行同伴),也可能被拒絕登船。
請您參閱我們的隱私聲明,以獲取我們如何安全收集、保存、存儲和共用(可能適用)乘客健康資訊的相關信息。
強制登船前檢測和篩檢
登船之前將進行強制健康篩檢,登船期間將實施特殊的健康和安全程式。 這些程式很重要,所有乘客在登船之前必須遵從所提供的所有標識和指示。
在整個健康篩檢及登船的過程中,乘客必須向我們及我們的服務供應商提供清楚及準確的資訊。 在獲取健康資訊或執行與健康有關的任何職能的過程中,乘客也須配合我們、我們的代理商或服務提供者的工作。
做為健康檢查或健康評估的一部分,如若乘客拒絕提供健康資訊或故意將不準確的健康資訊提供給我們的醫療團隊,則其可能會被拒絕登船、隔離或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更多關於篩檢和檢測過程的詳細資訊,將在起航前提供給乘客。
船上健康監測
參加我們的健康監測和接觸追蹤程式是強制性的,但會基於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安排。
我們的疾病預防計劃可能包括定期進行體溫篩檢,及/或傳染病(例如,Covid-19)檢測。 我們可能也會要求乘客參加接觸追蹤程式,以幫助我們控制傳染疾病(例如,Covid-19)的傳播。 這可能包括會要求乘客佩戴手環或其他可穿戴裝置以進行技術接觸追蹤。
傳染病癥狀通報義務
出現任何傳染性疾病癥狀的乘客,無論是否輕度,包括呈現新冠癥狀、腹瀉或嘔吐,都必須立即返回艙房並致電船上醫療機構,向船上醫務人員報告。
乘客還必須在旅行同伴出現癥狀時進行通報,或確保出現癥狀的人立即返回各自的艙房,並致電船上的醫療機構,向船上醫務人員報告。
無法立刻報告傳染病情況或癥狀,或故意拒絕如實報告癥狀,構成對本政策的違反。
新冠的癥狀包括但不限於高溫或發燒、持續咳嗽、呼吸急促或呼吸困難,以及味覺喪失及改變、肌肉疼痛、頭痛及疲勞等。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中,故意使他人暴露於傳染病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不遵守船員和/或醫務人員發出的治療指示,構成對本政策的違反。
隔離
基於我們的全權判斷,我們可能會將乘客或乘客的旅行同伴,限制在他們的艙房內或進行隔離,以免將傳染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傳播給其他船上或以外的人。 乘客可能要移往專門為隔離/檢疫而設的新客艙。
所有乘客必須遵守隔離/檢疫期間的所有指示,並在巡航結束后的下船過程中與船員充分合作。
洗手
乘客在如廁后或在進食或接觸食物前,必須用肥皂和熱水將雙手洗净。 醫生認為,洗手是防止感染腸道病毒、感冒、流感等傳染性疾病的最佳方法之一,在如廁后或在進食或接觸食物前,要用肥皂和熱水洗手至少二十秒以上。
參觀港口和岸上觀光
在某些停靠港,我們可能會基於我們的全權判斷,僅允許某些參加我們指定岸上短途觀光專案的乘客離船上岸。 在此情況下,乘客將必須在離船後與該指定岸上短途觀光團體一起遊覽和行動,並遵循我們、短途觀光運營方和適用的司法轄區內關於健康和安全的所有指示。
在停靠港下船或上船的乘客,可能需要接受其他強制性的健康篩檢和檢查。 在停靠港上岸前,我們會將其他健康篩檢和檢查的詳情提供給乘客。 請注意,停靠港的當地主管機關,在下船和/或登船時還可能要求對乘客進行額外的篩檢和檢測,乘客必須遵守這些要求。
旅行健康條件 – 殘障旅客
我們並不將殘障旅客一定要有他人陪同做為進行我們的游輪旅行的條件之一。 然而,所有乘客必須考慮到,船員並沒有義務必須去協助乘客完成私人任務或解決個人衛生需求(例如,協助進食、著裝及如廁)。 因此,需要協助才能進行這些行為的乘客在計劃游輪假期時,應考慮到這些需求。 在預訂游輪假期之前,如果乘客不能確定是否有能力獨立照顧自己的個人需求或個人衛生且不會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但仍計劃獨自旅行的,那麼其須與游輪公司的運營部門討論這個情況,以使我們能夠對乘客的身體狀況在沒有協助情況是否適合政策游輪行程進行單獨評估。 無法獨立照顧自己個人需求的乘客試圖登船或登船後被發現的,我們將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沒有協助的情況下安全旅行。 被發現不適合旅行的乘客可能會被拒絕登船或在下一個停靠港口被請下船,並無權獲得賠償或退款。
藥物治療
乘客在整個航行過程中須充分攜帶其所需藥物。 我們建議乘客備有充足且在航行結束後還能持續幾天藥量的藥物,以備由於遇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預見情況而可能造成延誤之時的需要。 船上的醫療機構可能沒有某些所需藥物,並且並非所有的藥物都可以在停靠港獲得。
為了確保可以隨時取用藥品,乘客不應將藥品放在託運行李中。 反之,乘客應將藥物放在手提行李中隨身攜帶上船。
乘客的行為
禁止乘客和船員之互動
游輪工作人員都是非常友好、隨和且樂於助人的,他們將竭盡所能讓乘客賓至如歸。 但請不要誤解他們的善意。 船員禁止與乘客進行身體接觸。 游輪工作人員不得與乘客進行超出專業職責範圍的社交活動,也不得進入艙房(除非是為了履行其船上工作)。 我們期望乘客尊重這些政策,並避免與船上工作人員發生身體接觸。 乘客不得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域或員工區域(包括船員的艙房和走廊)。
禁止粗言穢語或威脅
禁止向任何人(包括乘客、船員、政府官員或其他人)使用粗言穢語。 禁止威脅的說辭和行為,禁止違法行為。
企圖自殘或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陳述或以行為表明其意圖自殘的,我們的船員或安保人員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護游輪以及乘客、船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禁止不得體行為或粗暴行為
禁止不得體或粗暴的行為,包括:令人不悅的肢體接觸、引誘、騷擾、蓄意破壞、竊盜、暴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未成年人飲酒(參見以下酒精飲料部分)、向未滿飲酒年齡規定的乘客提供酒精飲品(參見以下酒精飲料部分)、擁有非法物質/物品、在船體表面任何地方放置物料(包括標誌、標語、裝飾品等)、 未經船舶管理部門的明確許可將物料放置在船舶內部的任何地方(包括艙室門、走廊等)或其他任何被船舶管理人員視為不當、非法或冒犯行為。
禁止濫用皇冠鐵錨俱樂部(Loyalty Program)權益
禁止任何違反、濫用或故意規避皇冠鐵錨俱樂部(loyalty program)規則、條款或條件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當利用皇冠鐵錨俱樂部規則、進行任何欺詐行為、濫用會員權益、或進行其他我們自由裁量認為違背俱樂部專案意圖的行為。
禁止危險行為
嚴格禁止不遵守健康、安全或保障指示或政策的行為。
禁止扶坐、站立、跳躍、躺臥或攀爬於任何船隻內外部欄杆或其他防護欄。
此外,禁止改動或損毀船舶的任何設備、設施或系統。
其他根據我們全權決定認為屬於危險行為的,同樣受到禁止。
禁止無禮或破壞行為
游泳池、甲板或劇院座位可能不接受提前預訂,為殘障人士預留座位除外。 禁止公開裸露。 乘客必須穿著得體,包括在其客艙陽臺上(如果該陽臺是本船、他船或陸地上的人可見)。 禁止裸露上身享受日光浴,但特定行程除外(即便如此也只能在特定區域進行)。 有關著裝要求的更多資訊,請聯繫乘客服務櫃檯。
禁止使用揚聲器、音量大的收音機或製造其他有害噪音。 不得在船上使用直排輪滑鞋、溜冰輪鞋、滑板、衝浪板、自行車和類似物品。 禁止使用踏板車,但作為行動輔助則除外。
在船上吸煙及購買煙草產品的限制
為了乘客之舒適和愉悅,游輪上禁止吸煙。 這包括禁止使用水煙壺和其他類型設水煙裝置。
任何艙房內或艙房陽臺上都禁止吸煙。 這項禁令適用於船上所有類型的艙房。 乘客違反禁煙政策,其帳上將被計入一筆清潔費。 在所有的餐飲地點、劇場、酒吧、酒廊、走道、電梯、慢跑步道或是大多數的室內區域,都禁止吸煙。 此外,在特定的室外區域,包括限制區、餐飲區及兒童遊樂場與泳池,也禁止吸煙。
然而,我們瞭解有些乘客有吸煙的需要。 因此,為了提供讓吸煙者也能感到滿意的環境,我們將船上某些區域指定為吸煙區。 為便於吸煙乘客找到吸煙區,我們在船上吸煙區都張貼了吸煙標記並提供吸煙使用的煙灰缸。 乘客也可以向乘客服務櫃檯問詢船上吸煙區地點。
在行程中准許吸煙的娛樂場內,我們張貼明顯標誌以區分吸煙區及無煙區。
雪茄及煙鬥僅限特定的戶外區域及雪茄吧(如該游輪內設有)享用。 電子煙僅能在指定的吸煙區內使用。
香煙、雪茄及煙鬥煙草必須在用後妥善丟棄且不得丟出船外。
乘客必須要至少年滿18歲才能在船上購買、擁有或吸食煙草產品。
宵禁
船上管理人員保留對特定個人、團體或全船人員實施宵禁的權利,如若根據船長的獨立判斷,採取宵禁是保護乘客或船員健康及安全所必要的。
父母及監護人責任
為本政策之目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自然人。 年輕成人是指18、19或20歲的自然人。 在整個假期期間,父母及監護人須對同行的未成年人和年輕成人的行為負責,並實施適當監督,包括在上下船時、碼頭內、登船後、沿途停靠港、岸上短途觀光期間以及我們的私屬目的地。 上述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無論該未成年人或年輕成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是否在場。
在任何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均不得在沒有陪伴同行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下船,除非其已安排成年責任人在其離船時在船上陪伴並監督該未成年人。 在港口停留時,在沒有成年責任人監督陪伴的情況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允許他們所照管的未成年人離開船隻。
酒精飲料
過量飲酒將影響個人的判斷能力,致使其辨別和避免潛在危險情況的能力被降低。 因此,乘客飲酒應適可而止。 船上工作人員可自行決定拒絕向任何過量飲酒的乘客提供酒精飲品,也可根據本政策要求乘客出示跟人身份證件,以確認其是否已達到本政策規定的飲酒年齡。 成年乘客禁止向未成年人及年輕成人提供酒精飲品。 嚴禁所有鬥酒遊戲。
從北美、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啟程的游輪,或在我們的任何私屬目的地,乘客飲酒或擁有酒精飲料的最低年齡為21周歲。 在從南美洲、歐洲、亞洲、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啟程的船上,乘客飲酒或擁有酒精飲料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游輪行程始發地的法定飲酒年齡將決定我們如何判斷法定飲酒年齡。
在某些當地法律允許或要求的情況下,皇家加勒比集團可以修改此政策,這也可能需要父母或監護人提出要求或授權。 乘客可聯絡乘客服務櫃檯或在其艙房中查詢游輪資訊,以瞭解其游輪假期的最低飲酒年齡限制。 為了遵守最小飲酒年齡的規定,游輪假期開始時就會先瞭解乘客年齡。 如果乘客在游輪假期中度過生日並達到法定飲酒年齡,那麼此後,乘客可以要求乘客服務經理修改資料,以允許他們在剩餘航程中飲酒。 該乘客必須前往乘客服務櫃檯,出示政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以驗證其年齡。
除非我們的安保人員或船員另有許可,否則乘客禁止攜帶酒精飲料; 登船日例外,我們允許每位達到飲酒年齡的乘客攜帶一(1)瓶密封的750毫升瓶裝葡萄酒上船。 盒裝葡萄酒和其他容器不可攜帶上船。 安保人員可以隨時檢查容器(包括水瓶、汽水瓶、漱口水、水壺等),並可處置隱藏在這些容器中的酒精。 從船上商店或停靠港購買的酒精飲料必須在重新上船時呈交給安保人員,並由保管。 由船上工作人員保管的酒精飲料將在游輪假期結束之前返還給乘客。 酒精飲料將不會退還給尚未達到法定飲酒年齡的乘客。
任何上岸喝酒的乘客(無論是否在父母/監護人的監督下)均應確保理性消費,並能保持清醒意識上船且保有避免潛在危險的能力。 特此提醒父母/監護人,在皇家加勒比集團乘船度假期間,必須始終對未成年人和年輕成人的行為負責。
違禁品
在進行安全檢查期間,我們可能會檢查乘客的隨身物品,並且可能會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取走相關違禁品。 若乘客未在物品被沒收后的15日內領取,則該物品將被視為丟棄,可由皇家加勒比集團任意處置。
發熱或產生明火的物品
禁止攜帶可釋放熱量或產生明火的物品登船,包括熨斗、電熱盤、蠟燭、香薰或任何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 電捲棒及吹風機允許帶上船。
禁止大麻
即便是藥用或作為醫療用途,大麻都是被禁止的。
禁止毒品或其他非法物品
禁止攜帶違禁毒品或其他非法物品上船,也不得在皇家加勒比集團游輪假期期間,包括在上下船、碼頭內、登船後、停靠港、岸上短途觀光或在我們的私屬目的地期間吸食毒品或使用其他非法物品。 對於非法毒品或物品,游輪工作人員將予以沒收,同時皇家加勒比保留自行決定向有關當局通報違反該禁令的權利。 整個航程中的司法管轄區可能都有關於持有毒品的嚴格法律規定。 若發現乘客觸犯相關法律,則該有管轄權的國家(美國或其他國家)有權將其逮捕並對該乘客提起訴訟,並游輪有權拒絕該乘客登船或重新登船。
禁止武器、爆裂物和其他危險物品
禁止物品的詳細清單可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並在此以引用方式併入本政策。
禁止攜帶武器、彈藥、爆裂物、煙火或其他可能對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的物品上船。 皇家加勒比集團將自行決定確定哪種物品可能會對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 一經發現,船上安保人員將立即予以沒收。
禁止攜帶槍支和其他武器上船。 向船員表明攜帶槍支或其他武器(隨身攜帶或在其行李中)的乘客可在登船前將該物品處理掉。 未聲明攜帶槍支或其他武器的乘客,可能會被拒絕登船或被驅逐出遊輪。 潛水刀等物品必須在登船時向船上工作人員彙報,此類物品可能會被允許帶上船,但是在上岸使用前後應交由船上安保人員進行保管。
環境保護
Save the Waves拯救海洋專案與垃圾/廢物處理
皇家加勒比集團實施Save the Waves拯救海洋專案,聚焦三項基本原則:減少廢棄物產生數量; 盡可能回收利用; 合理處置剩餘垃圾。 垃圾應妥善處理,乘客應將垃圾丟棄於指定的垃圾箱或艙房的廢棄樓中。 切勿將垃圾或其他異物衝進馬桶內,也得將任何物品丟至船外。 乘客不得將物品放在陽臺上無人看管,因為海風可能會將物品吹落至船外。
其他適用的年齡政策
乘客必須年滿18周歲才能進入我們船上的娛樂場,但阿拉斯加航線乘客須年滿21周歲。 船上的各種場所和活動都有最低年齡限制。 乘客可以在我們的網站或詢問乘客服務櫃檯獲取相關信息。